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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那年开始实施)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1、【答案】:B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 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答案】:B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答案】:C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法规规定是不超过3个月。据个人的经验,一般是1个月左右可以赎回。

5、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首次将我国基金类别...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称为股票型基金。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不高于80%者称为普通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为95%者称为标准股票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不符合股票型和债券型基金规定的,统称为混合型基金,又称为配置型基金。

随着我国基金品种的日益丰富,在原先简单的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划分的基础上,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首次将我国的基金类别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等基本类型。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级分类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为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那年开始实施)

我国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首次将我国的基金类别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基本类型。 无论什么类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都实行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而且我国目前全都为契约型基金,运作方式有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两种。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代销机构-在职研究生网第二章 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26家机构和21名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梳理,逐条研究,我会对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那年开始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公布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1、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整合并入《托管办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托管业务统一适用,同时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那年开始实施)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5、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公布施行。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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