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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admin 2024-09-30 38 抢沙发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办法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15元、285元,2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

2、.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予以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企业负责支付。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北京市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北京市工伤认定程序包括申请、社保部门调查、出具认定书及送达到当事人等环节。北京职工在企业工作中受伤,企业会为其申报工伤,准备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其它材料,北京社保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评定工伤。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为:(一)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朝阳区的工伤鉴定中心 可到北京朝阳区的劳动鉴定中心有相关办理业务。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申请工伤认定的办事程序: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通知书”。材料基本收齐后,工伤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事故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工伤保险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北京市工伤认定条件

1、(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3、北京市工伤认定程序包括申请、社保部门调查、出具认定书及送达到当事人等环节。北京职工在企业工作中受伤,企业会为其申报工伤,准备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其它材料,北京社保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评定工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工伤需要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即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疾病。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5、工伤事故认定的条件分别是什么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北京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主要有: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法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或者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准备以下主要材料:受伤职工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切实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建设项目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40 号)第21 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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