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1、第二条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2、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3、证监会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1、第二条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2、证监会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1、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证监会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3、【答案】:C A项,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7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4、经研究,《持续监管办法》规定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两类,一类是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行业,另一类是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的行业,实践中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基本能够满足创业板公司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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