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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1、【答案】:B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 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答案】:B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5、我国《证券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股票型基金仓位规定

不同的基金对于股票仓位的限制不同,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仓位不低于80%,平衡型基金不得低于40%,混合型基金中偏股型股票配置比例不低于50%,偏债型混合基金的股票投资不低于20%。

根据证券法,股票型基金是60%或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基金管理的规定则是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仓位上限为95%,下限是80%。

其中规定,股票型基金最低仓位从原来的60%提高到80%。据海通证券测算,这意味着一年内约有155只股票型基金需要加仓,170亿元左右的增量资金进入股市。

而且单股持仓份额过高也不利于基金经理后续的仓位调整,降低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在中国,公募基金的股票仓位要求通常在60%-95%之间,具体取决于基金的类型和投资策略。债券仓位要求:公募基金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债券仓位,以降低投资风险。债券仓位要求通常在5%-40%之间,具体取决于基金的类型和投资策略。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1、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2、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严格的基金评价机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入会标准和入会程序。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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